常见紧固件示例
(十) 标准件:指在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的情况下生产的零部件,其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应当包含设计、生产和统一识别的要求,应当包括生产零部件和确保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所需的所有信息,已经公开发布并且能够使得任何人都可以生产出该零部件。
CCAR-21-R4
AC-120-FS-058R3
综合来看,是否属于“标准件”的判断关键在其“标准”:
是否是公开发布的?如国家、行业、工业标准……
例如,目前民航业内使用较多的美国标准有:National Aerospace Standard (NAS), Army-Navy Aeronautical Standard (AN),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SAE), SAE Sematec, Joint Electron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 Joint Electron Tube Engineering Council, and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
要求是否全面、充分,即足以支持重复性生产和制造符合性确认?包括设计、生产、统一标识要求…… 是否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
注,满足此要求的标准至少包括两类:一类是在标准/规范中清楚定义了设计、材料、制造、唯一标识要求的——这类更为常见和常用,如紧固件等;另一类是标准/规范中仅规定了性能标准、而未规定物理构型的,如一些离散电气或电子元件等(如下图)——关键在于是否可以根据标准内的信息实现重复性生产和制造符合性确认!
离散电气或电子元件示例
第21.10条 替换件和改装件
(一) 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
依据局方的生产批准生产的;
标准件(例如螺栓或者螺母);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规定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的规定,在维修许可证持有人批准维修项目范围内,在其质量系统控制下制造的、在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装中消耗的零部件。
(二) 除第(一)款第1项和第2项外,任何人不得声明其生产用于销售目的的替换件或者改装件适合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
持续适航中有关“标准件”的管理原则也与上述要求相呼应。
按照准备的工作单卡并依据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实施; 使用上述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器材,并确保器材合格状态; 当使用航空器或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持续适航文件规定之外的方法、程序、标准、工具设备或者器材时,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要求。
5.3 民航局认可的部件:
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部件:
(1) 根据CCAR-21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生产制造体系生产的零部件;
(2) 根据CCAR-145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其他民航局批准的维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 航空运营人根据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修的零部件;
(6) 其他民航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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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适航管理角度定义的“标准件”,其判断标准主要在其“标准”: 是否公开——任何人可获取; 是否充分——足以支持重复性生产和制造符合性确认。 标准件必须标明其所依据生产的标准/规范; 无需对标准件开展单独的适航审定和批准,包括设计、生产和适航; 标准件要在民用航空产品或部件上使用,必须验证其安装适用性——通常通过随机或随部件取证的方式;
标准件的安装批准体现在民用航空器或其部件经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中; 已获安装批准的标准件是一种“民航局认可的零部件”,无需具备适航批准标签,但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文件(如合格证CofC),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 航空器运营人或其维修单位应对“标准件”的合格性进行确认、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CTSO件和PMA件都不是“标准件”;它们都属于“民航局批准的零部件”,其设计规范都属于不公开的企业内部标准、需要获得局方批准;且作为航材时需具备适航批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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